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,下级组织要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。下级组织要遵守和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。
第二十二条 各级组织的权力机构是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。在大会闭会期间,各级委员会即为领导机构。
第二十三条 各级委员会的人选,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经过充分酝酿协商,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。
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,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办法产生的,可以由上级组织任命。
中央和省级组织在特殊情况下,经过一定程序,可以对所属组织领导机构的成员做适当调整。
第二十四条 地方组织的筹备、建立或撤销,须逐级上报中央批准。
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,对地方组织、基层组织和会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,在履行参政党职责和自身建设中,做出显著成绩的,其上级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,贡献特别突出的,可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组织上报中央,在全会通报表彰。
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机制,设立中央和省级组织监督委员会,对各级组织和会员遵守本会章程、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