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从事教育文化出版以及科技等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,承认并愿意遵守本会章程的,可以申请加入本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必须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爱岗敬业,努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。
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,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表,两名会员介绍,经组织培养考察,由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,未设支部的基层委员会由其领导班子讨论通过,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,并逐级上报中央备案。
中央和省级组织必要时可以直接发展会员。
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:
(一)会内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有关会议和活动,阅读有关文件;
(三)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,反映意见,提出建议;
(四)对本会的工作和领导机构进行监督,提出建议和批评;
(五)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,要求组织关心和帮助。
第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国家法律,维护国家利益,严守国家机密;
(二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组织决议,完成本会任务,参加组织生活,按时交纳会费;
(三)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,发扬社会主义民主,维护社会主义法制,反映社情民意;
(四)努力学习,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,做好本职工作;
(五)联系群众,接受本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。
第十八条 会员工作变动或迁移他地时,应转组织关系。会员如迁移到没有建立组织的地方,其组织关系仍属原所属组织。
第十九条 会员要求退会,必须正式提出书面申请,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并提出意见,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,注销会籍,并逐级上报中央备案。
第二十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,长期无故不参加组织活动、不交纳会费,经教育无效,或有其他原因,不宜保留会籍的,可由所在基层组织讨论,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,作自行退会处理,并逐级上报中央备案。